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817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6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对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中“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的规定予以废止。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事宜,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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