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120 号
  • 【法规类别】资源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