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油函〔1994〕第 12 号
  • 【法规类别】城市维护建设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4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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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由原缴纳工商统一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后,应相应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 教育费附加

  中油公司应按照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按3%缴纳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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