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废止《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条第1款的内容,即:亏损和微利企业自用房产及其职工家属宿舍纳税有困难的,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二、废止《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地字〔1999〕95号)第一条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内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