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函[2006]149号
各基层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和《关于明确职工疗养院和培训中心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283号)规定,现将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物价部门有收费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对物价部门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费用,可据实给予扣除,但对于纳税人采取变相增加相关费用收取标准,致使房屋租金收入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租房屋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招待所、培训中心、宾馆等,凡对外经营并收取费用的,一律全额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征免房产税问题
既对外经营又对本企业职工提供疗养服务的职工疗养院,其所使用的房产能够直接划分清楚的,应分别征免房产税;对不能直接划分清楚的,若其收入按照对内和对外分别进行核算的,可按照对内和对外收入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对收入划分不清的,应全额征收房产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