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法规
阅读(1035) 收藏 评论(0) 法规解析(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8〕第 152 号
  • 【法规类别】房产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9年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关于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1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