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第 56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7年5月13日
  • 【废止日期】2022年7月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账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缴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自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继续免征印花税、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