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766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河北、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剥离重组,将其与移运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运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精神,现对上述7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帐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和“存续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新成立的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资金帐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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