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399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25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25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黑龙江、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中国信达、中国东方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了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此次重组涉及集团公司内的6个成员单位,股份公司采取母子公司体制,按控股公司方式运作。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改变执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

  鉴于注入到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在重组前已按有关规定缴纳了印花税,现将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