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411 号
  • 【法规类别】印花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26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进行了重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集中了上海华虹等11家子公司的资产,将其注入到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对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及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后的印花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有关11家子公司的名单附后)
 
  附件: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划转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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