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0〕第 1990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0年7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0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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