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1〕第 1404 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1年11月1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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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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