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地便函〔2004〕2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精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追缴入库。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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