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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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填海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5]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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