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3日
关联知识

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8年第二批40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77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9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
  2.2008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劳务  免征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调整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七五”期间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