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第 613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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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青财农税〔199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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