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第 483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6月2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6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湘财农税〔2001〕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 (国务院第259 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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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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