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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综合人防工程产权用于商业服务业征收契税的批复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1〕第 803 号
【法规类别】
契税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6日
【法规效力】
现行有效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1年11月6日
关联知识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人防工程产权转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服业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黑财农税〔2001〕 19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你省七台河市市建二公司将开发建设的综合人防工程部分建筑单元产权出售给个体经营者从事商业服务业,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对其产权承受者照章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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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军事设施
相关法规: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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