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安徽等六省(区、市)电信资产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143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福建、广西、重庆、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拟对所属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四川六省(区、市)电信资产进行重组。其重组方式为:集团公司在上述六省(区、市)新设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后,将所属六省(区、市)电信企业中的拟上市资产、负债、权益注入目标公司,再由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收购目标公司权益,实现六省(区、市)电信业务的上市。现就上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六省(区、市)电信业务资产重组中的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中国电信集团在安徽、福建、江西、广西、重庆、四川等六省(区、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目标公司)承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上述六省(区、市)电信企业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目标公司权益,不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对上述六省(区、市)电信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照章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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