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重组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253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9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省财政厅: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以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等5家全资下属单位的分立资产及其所持有的北京维思韦尔航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份作为投资,持有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95.66%的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现就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上述重组所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下属的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所分立后新设的公司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原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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