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北京、上海、辽宁省(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主体上市、分步实施”重组上市方案,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将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河南、上海、广东8省(市)的拟上市电信资产(含土地和房屋)整体上划,进行重组后,再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将其层层注入全资设立的中国网络通信(控股)BVI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拟上市境外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地运营公司)。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上划8省(市)子公司所属的拟上市电信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对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8省(市)存续的子公司承受的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在上述重组过程中,原国有划拨土地转为出让使用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