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新政发〔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2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20日
关联知识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规范契税征管程序,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促进契税收入的稳步增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契税政策,积极做好契税征收机关与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契税征管局面和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政策,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政策、法规,自本通知下发起一律停止执行。自治区契税征收部门要加大对各地的契税稽查力度,对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造成契税流失的地区,除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外,所漏税款追缴后全部上缴自治区财政。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精神,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切实履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契税直征,严禁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征契税。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增加服务网点,或定期派人到买受人购房地点集中办理契税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要建立规范的契税征管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同房地产交易相配套的征管机制,健全与同级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证、征管相对接的网络;对二手房交易要检查上手契税完税证,凡不能提供完税证的,一律视为“白契”,要依法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税款。
     五、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有关土地、房产交易资料,做到资源共享。要积极配合、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没有契税征收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房地产证。
    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积极协助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房产交易机制,并帮助其改善必要的房地产交易设施条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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