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438 号
  • 【法规类别】契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5月12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5月12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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