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2〕第 2002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2年9月18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8日
关联知识

【全文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1第397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有关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精神,现对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7月1日前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二、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