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审核确定并通知海关总署,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口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办理免税手续,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三、附件2所列商品目录包括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海关审核该类进口商品免税时,如遇商品名称和税则归类与本文规定不一致时,以本文所列的商品名称为准。
四、附件所列商品目录将适时进行调整,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海关总署对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数量应及时抄送财政部。
特此通知。
附件:
1. 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商品目录 (略)
2. 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商品目录 (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