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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8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月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月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了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政策。为支持我国机电行业的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对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即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贷款)视同政府贷款,用该贷款建设的项目,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准予退税。具体通知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后招标的项目,其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规定办理。

  二、20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招标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招标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可直接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2002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其他企业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附件:已招标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1   哈达湾电厂项目

  2   安庆电厂项目

  3   上海外环线项目

  4   商开高速公路项目

  5   湖北荆沙大桥项目

  6   浙江萧山机场项目

  7   山东日照木浆项目

  8   厦门海沧大桥项目

  9   武钢二热轧项目

  10  石钢小型连轧项目

  11  洛阳石化总厂项目

  12  广州白云机场项目

  13  乌鲁木齐河滩路项目

  14  广东飞来峡水力发电项目

  15  陕甘天然气管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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