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4〕第 2004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4月1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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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避孕药品和用具”属于增值税免征税目,现特予以明确。即从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所征税款不予退回

  请通知各海关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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