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2004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率由现行的13%提高到17%的IT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分立器件(部分)、移动通讯基地站、以太网络交换机、路由器、手持(车载)无线电话、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系统形式的微型机、液晶显示器、阴极射线显示器、硬盘驱动器、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设备、其他存储部件、数控机床(具体产品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
 

附件: 
 

提高部分IT产品出口退税率目录

 


商品名称 税 号 出口退税率
集成电路 85421000,85422111,85422119,85422121,85422129,85422191,85422199,85422900,85426000,85427010,85427090,85429000 17%
分立器件 85411000,85412100,85412900,85413000,85414000,85415000,85416000,85419000
移动通讯设备及终端 85252092[移动通讯基地站]
85175032[以太网络交换机]
84718020[路由器]
85252022[手持(车载)无线电话]
计算机及外设 84714140[其他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4940[系统形式的微型机]
84716011[液晶显示器]
84716012[阴极射线显示器]
84717010[硬盘驱动器]
84714190[未列名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7090[其他存储部件]
数控机床 84612010,84612020,84613000,84614010,84614090,84615000,84619011,84619019,84619090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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