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3月8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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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南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征退税率问题的请示》(津国税退〔2004〕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植物性鲜奶油(油脂)的生产工艺过程与制作植物油的工艺过程完全不同,植物性鲜奶油(油脂)不属于植物油范畴,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植物性鲜奶油(油脂)适用17%的征税税率,退税率应为13%,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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