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7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4月29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4月29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具体税号见附表1。

  二、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其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木粒、木粉、木片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税号见附表2。

  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表:

  1、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的产品目录

  2、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 1 :    出口退税率下调为 8 %的产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退税率下调为

1

28418010
28418040
28259012 28259019.10 28259011
28418020
28418030
28499020
81011000.11 81011000.19 81011000.90 810194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钨及钨制品

8 %

2

80011000.10 80011000.90 80012020
80012010
80012090
80030000
80040000
8006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所有锡及锡制品

8 %

3

79011100
79011200
79012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锌及锌合金

8 %

4

81101010
81101020
81109000
28258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锑及锑制品

8 %

5

27011100
27011290
27011900
27012000
27021000
27022000
27030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煤炭产品

8 %

 

附表 2 :   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目录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1

4401

木片、木粒

3

4405

木丝、木粉

4

28046900.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金属硅类产品

5

2613

钼矿砂及精矿

6

25191000
25199010
25199020
25199030
25309099.10
25199099.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轻重烧镁类产品

7

25292100
252922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萤石 ( 氟石 ) 产品

8

25261020
25262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滑石产品

9

28492000
38249090.1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碳化硅产品

10

28053011
28053012
28053019
28053021
2805302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金属类产品

11

28461010
28469011
28469012
28469013
28469014
28469019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氧化物类产品

12

28469029
28461020
28461030
28469049
28461090
28469090
28469030
28469028
28469048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稀土盐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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