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5月2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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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 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 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 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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