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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3。

  (四)执行时间。

  1.以上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以报关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煤炭出口商贸合同,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已经签定的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后的出口合同,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以上所述的报关出口时间均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特此通知。

  附件:1~3取消、降低、提高出口退税商品清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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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解释

  200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五部委签发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文件,紧急公告了1500多种商品自2006年9月15日调整出口退税税率,规定了从2006年9月15日起,255种产品取消出口退税,1130个产品降低了出口退税税率,191个商品提高出口退税税率。由于以上分商品描述中存在商品范围类描述,所以,实际鉴定出来的海关商品代码(即税则号)可能略多一些。
  该文件一经发布,即激起全国出口企业的热烈关注,随即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上有大量企业纷纷提出质疑和咨询,反映有的税率本次之间、与以往政策之间存在种种不好理解的问题,经过认真核对发现如下问题似乎某种悖论成分居多:

  悖论之一、本文件附件1《取消出口退税率产品清单》与附件2《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对照发现两个清单中均有75040010和75044020。一个为降低退税率,一个为取消退税率,不知以哪个清单为准?

  悖论之二、文件附件2《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所例商品原退税率比现在的还低,到底是降低还是提高?哪一个有效?如果现行有效,以前执行的怎么办?与此相关的出口商品具体如下:
  (1)文件中税则号6309000旧衣物税率调整到11%
  海关代码630900000旧衣物原退税率为0
  (2)文件中税则号72181000不锈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税率调整到8%
  海关代码7218100000不锈钢绽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原退税率为0
  (3)文件中税则号72189100矩形截面的不锈钢半制成品退税率调整到8%
  海关代码7218910000矩形截面的不锈钢半制成品原退税率为0
  (4)文件中税则号72189900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退税率调整到8%
  海关代码7218990000矩形截面的不锈钢半制成品原退税率为0
  (5)文件中税则号72241000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税率调整到8%
  海关产品代码字7224100000其他合金钢锭及其他初级形状原退税率0
  (6)文件中税则号72249010单重≥10吨的粗铸锻件坯退税率调整到8%
  海关产品代码7224901000单重≥10吨的粗铸锻件坯原退税率0
  (7)文件中税则号72249090其他合金钢坯退税率调整到8%
  海关产品代码7224909000其他合金钢坯原退税率0
  (8)文件中税则号80030000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退税率调整到8%
  海关产品代码800300000锡及锡合金条、杆、型材、丝原退税率为5%
  (9)文件中税则号80040000锡及锡合金板、片及带,厚度>0.2mm退税率调整到8%
  海关产品代码8004000000锡及锡合金板片带,厚度>0.2mm原退税率为5%

  悖论之三、本文件附件2《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所列产品范围与原来执行范围不同,选成出口退税税率有的是提高,同文件中的规定降低税率相矛盾,具体如下:
  (1)文件中税则号39201090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退税率调整到11%
  海关商品代码字3920109010农用非泡沫聚乙烯薄膜原税退率为0
  文件中税则号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四氟乙烯单体含量约50%),比重1.7-1.75g/cm3原退税率为13%
  海关商品代码3920109090非泡沫丙烯聚合物板,片,膜,箔及扁条原退税率为13%
  (2)文件中税则号39202090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退税率调整到11%
  海关商品代码3920209010农用非泡沫聚丙烯薄膜原退税率为0
  海关商品代码3920209090非泡沫丙烯聚合物板,片,膜,箔及扁条原退税率13%
  (3)文件中税则号39204300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调整到11%
  海关商品代码3920430010农用软质聚氯乙烯薄膜退税率为0
  海关商品代码3920430090氯乙烯聚合物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3%
  (4)文件中税则号39204900按重量计增剂含量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调整到11%
  海关商品代码3920490010其他农用软质聚氯乙烯薄膜退税率为0
  海关商品代码3920490090其他氯乙烯聚合物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3%
  (5)文件中税则号44190032竹制一次性筷子退税率调整到11%
  海关商品代码4419003210酸竹制一次性筷子退税率为0
  海关商品代码4419003290其他竹制一次性筷子数退税率为13%

  结束语:税率调整纷纷扬扬炒了好几个月,本以139号文公布即可尘埃落定,但没想到节外生枝,不论因为何种原因,作为出口企业在近期涉及到以上产品签订合同及出口时,应格外小心,规避税率风险,多向主管税务部门咨询,相信不久相关部门将会出台新的补充说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全文
  近期国家五部委联合出台《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文件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经过调整部分商品退税率调高、部分商品退税率降低还有部分商品取消退税,经初步统计本次调整影响商品代码在千余个,对广大出口相关企业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出口商品退税率调整在往常是正常的事情,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一直由总局委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鉴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根据海关税则库对应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在2006年已经发布过两个版本的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目前最新版本为20060615B版,而总局目前统一版本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能够满足不同时间段,不同税率的处理要求,为什么本次税率调整会引起如此大的震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呢?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对文件进行相应的分析,发现主要有两个方面决定了该文件的影响程度:一是本次税率调整涉及面广,调整大;二是需要企业对相应的出口合同进行备案,不按照规定备案出口合同将按照新退税率执行,本次调整直接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设计开发工作。
  针对税率调整涉及的商品种类以及税率调整幅度,国家有着宏观的考虑,我们在此不进行分析,我们主要是针对第二点出口合同备案进行分析。
  以往税率调整从来没有要求过企业进行出口合同备案,为什么本次调整文件明确规定要求出口合同进行备案?网站分析认为本次税率调整涉及面较广,如果不进行合同备案,只是在时间上进行规定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必须报关出口,否则按照新的退税率执行,那么有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出现相应产品出口激增的情况,为了能够有效控制这种情况,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所以要求企业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将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进行备案。
  那么企业该如何办理相关商品出口呢?
  根据文件税率调整有调高、降低以及取消三种,同时针对签订煤炭出口长期合同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我们进行相应分析。
  一、税率调高的商品
  出口此类商品的企业在执行文件的时候需要注意,根据文件规定如果不备案按照新的退税率执行,那么出口此类商品的企业就不用进行相应的出口合同备案,按照新的调高税率执行对企业来说还是有很大利润的,如果企业进行了合同备案,那么相应的退税率就会按照旧的低税率执行。
  二、税率调低、取消的商品
  我们将调低、取消的商品归为一类,针对此类商品出口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几个时间点:
  1.2006年9月14日,文件要求备案合同必须在该日期之前签订才可以进行出口合同备案,在此之后签订的合同不享受待遇;
  2.2006年9月30日,文件要求必须在此日之前完成所有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没有在此时间进行备案的合同,则不再享受待遇;
  3.2006年12月14日,文件要求出口适用旧税率在此之日结束,超过这个时间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全部按照新的退税率执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在此之日之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旧适用旧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三、签订煤炭出口长期合同
  根据文件规定,此类合同可以适用旧税率直到合同执行完毕。
  但是煤炭出口受配额影响,采用许可证方式进行调控,出口直接受配额以及许可证影响,另外煤炭出口合同签订一般由总公司签订,然后按配额分配给各地,相应的合同如何进行备案,可以由谁出口谁备案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际情况中,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无法确定准确出口商品代码以及准确的商品名称,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大多数出口企业主营的业务为常规业务,相应的情况比较熟悉,出口陌生产品的几率非常小,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将会对相应的商品代码进行适量的控制。建议企业在出口时填报出口商品代码尽量按照出口合同备案时备案商品代码报关出口。
  那么企业如何办理出口合同备案呢?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网站将会继续开展对相关文件进行分析,请关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
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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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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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予退税  保税区  加工  进出口  备案
 
相关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全国内销和出口金饰品生产供金管理的通
·2003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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