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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列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第 489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7年5月14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深圳口岸开通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免税出口卷烟通关业务的请示》(深国税发〔2007〕53号)收悉。批复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国产卷烟出口,同时继续加强出口卷烟的税收管理,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增列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为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对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深圳海关下属大鹏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出口卷烟,你局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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