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商财政部,现将出口退税率文库中个别商品适用退税率明确如下:
一、将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商品编码1602399100项下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鸭”扩展为:160239910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239910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二、将商品编码1601003090项下的“用含其他动物成分的香肠制的食品”扩展为:16010030901—未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5;16010030902—经过熟制的,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三、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20“废气再循环(EGR)装置(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2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2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30项下的“连杆(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3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3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项下的8409919940“喷嘴(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4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4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50项下的“气门摇臂(专用或主要用于内燃发动机)”扩展为:840991995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5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将商品编码8409919990项下的“其他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用零件”扩展为:84099199901—其他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84099199902—摩托车引擎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
四、将商品编码8543709990项下的“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扩展为:85437099901—其他未列名的具有独立功能的电气设备及装置,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437099902—视频切换器、画面分割器,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五、将商品编码8517709000项下的“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扩展为:85177090001—无线寻呼机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85177090002—编号8517所列其他通信设备零件,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7。
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