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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8〕第 11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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