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成品油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8〕第 35 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4月8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4月8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00万吨柴油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进口的50万吨汽油、150万吨柴油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具体进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附件: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具体进口企业名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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