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8年7月30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三、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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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法规解析: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

解析:本次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不包括非纺织面料服装,最初级的纺织原料退税率也没有动。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原5%或不退税提高到11%。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解析:取消红松子仁(0802903010退税率为5%;2008199910退税率为13%);部分农药产品(2903399020、2906290010、2914400010、2929909012、2930909052退税率为5%;2932290011、2932290013、2932999011退税率为11%或13%);部分有机胂产(2931000013、2931000014、2931000015、2931000022、2931000023、2931000024、2931000028、2931000029、2931000035、2931000036、2931000037、2931000038、2931000039退税率为5%);紫杉醇及其制品(2932999024、2932999026、2932999027、30003909010退税率为13%);松香(3806101000退税率为5%);白银(7106911000、7106919000、7106921000、7106929000退税率为5%);零号锌(7901111000退税率为5%);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8107900000、退税率为5%、8506101100、8506101200、850730000、8507901000、8545110000、8545190000退税率为13%)的出口退税。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文件的执行时间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2008年8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

 - input007 在 2009年3月27日 发表
原文引用: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 修改。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81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可在2008815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200911之前报关出口的,出口企业可以按调整前的退税率申报退税。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1231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不予退税

用于备案的出口合同必须是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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