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关于延长燃油附加执行期限的通知

  • 【法规文号】发改价格〔2005〕第 2005号
  • 【法规类别】通知
  • 【法规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1月23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费执行期限由2005年12月31日暂延长至2006年3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继续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47号)规定执行。已提前购买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航班机票的旅客不再补收燃油附加。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航总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