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综合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9月5日
  • 【废止时间】2016年5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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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

  (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

  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三种类型的欠费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

  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应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出现经营状况好转,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四、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死欠是指因欠费人已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经核实确实难以收回的欠费,即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欠费。陈欠是指历年结转的欠费。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的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对死欠,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对陈欠,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缴计划予以落实。对新欠,要严加监管,认真落实催缴制度,尽快清缴并防止增加新欠。其中,新欠和陈欠要作为管理和清缴的重点,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产生,严格清缴陈欠。

  五、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日常监管,同时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六、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对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协商清欠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清理欠费的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分解落实清理欠费的职责,实行清理欠费责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清理欠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某一时段前本地区累计欠费总额、分类型欠费额、分费种欠费额、欠费人总户数、分类型欠费人户数、分费种欠费人户数、每户欠费总额及分类型欠费额、形成原因、负责清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欠费进度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附件:

  1.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户

 

 

费种类别 

序号 

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
保险费 

基本医疗
保险费 

工伤
保险费 

生育
保险费 

合计
(金额) 

户数 

无缴费
能力 


死欠 

1 
                    

有部分
缴费能力 

陈欠  2                    * 
新欠  3                    * 
小计  4=2+3                      

有缴费
能力 

陈欠  5                    * 
新欠  6                    * 
小计  7=5+6                      

总计 

死欠  8=1                      
陈欠  9=2+5                    * 
新欠  10=3+6                    * 
合计  11=1+4+7                      

 

 

  注:1、各栏次填报数为累计数,其中新欠为当年累计数;

  2、数额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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