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明电〔2005〕第 4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27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27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4号)要求,本法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询问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比照设置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二、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编者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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