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2003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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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请示》(青国税发〔2003〕1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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