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5〕第 1102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3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1月2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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