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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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请示》(京国税发〔2006〕2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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