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948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要求,本法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