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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4〕第 2004号
【法规类别】
税收征管
【法规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04年12月22日
【法规级次】
中央
【重要级别】
重要
【执行日期】
20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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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
审批
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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