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1084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2月31日
关联知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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