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6〕第 104 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13日
  •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13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第31号)要求,对本法修改了本文第一条,第三条,删除了本文二、五、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二、业务处理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总结经验,注重实效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总结换证工作经验,除认真填写《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外,尤其要注意统计因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简化业务流程、联合换证等而降低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的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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