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第 2008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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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8〕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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