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加强集贸市场分成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计字〔1984〕第 1984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84年11月23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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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以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执行政策,积极加强征管,贯彻依法纳税和合理负担的原则,集贸市场税收成倍增长,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在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方面,绝大多数地区的税务机关是按照规定的范围提取的;在国家预算安排的税务经费不足的情况下,提成经费解决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各方面反映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地区自行扩大提取范围,在提成的使用方面,也有不尽恰当之处。为了加强对集贸市场分成收入的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83)财税字第13号通知的规定执行。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范围,只能在该文规定的范围内办理,不准任意扩大提取范围和提取比例。

  二、各地对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比例,要认真作一次检查,凡超越财政部规定,自行扩大集贸市场税收提取范围和比例的,应予检查纠正,并将检查结果在十二月底以前,书面报告总局。

  三、对从集货市场税收中提取的分成收入,应加强管理,要认真核算,严格掌握,按规定范围使用。开支范围应根据我局(83)财税计字第14号和(84)财税计字第7号通知精神办理。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税务经费不足,改善工作条件和修建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事业,不准用于滥发奖金,实物。

  四、对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比较多的县,(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适当多集中一点,在全省调剂用于修建办公用房、培训基地等方面。

  以上各点,请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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