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紧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工作的紧急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地字〔1988〕第 1988号
  •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88年12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8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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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自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布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大部分地区已开始布置两税的开征工作,落实征收任务,组织征收入库,做了大量的工作。由于两税出台时间较晚,加之目前各地正在进行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各项工作比较繁忙,开征工作较为紧张。为了把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两年暂行条例贯彻落实好,确保今年税收超收30亿元,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印花税

  1.印花税的征收工作应全面展开。在年底以前,对应纳税印花税凭证的贴花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着重分析研究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2.尽快与一些发放或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建立联系,做好委托代售印花税票、进行纳税监督的工作。

  3.印花税票如不够用,可采取多开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代替贴花的办法。对一些税款易流失的凭证(如合同)应先贴花。

  4.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的完税方式。各地要加强宣传,做好纳税辅导,健全纳税手续,及时组织收入入库。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抓紧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些地区正在草拟的,请抓归纳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已上报政府审批的地区,要向政府讲明情况,争取尽快审批下达。

  2.抓紧组织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健全征管资料。

  3.今年有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及土地分等定级若定不下来,可先不分土地等级,暂按适用税额中最低税额计算税款并组织征收入库,明年再多退少补,多使今年的收入在当年入库。

  以上各项要求,请各地抓紧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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